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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散原因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原因而消灭其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是指是指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联系表现为:
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公司解散仅仅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解散清算是指因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为终止其法律人格而进行的清算,主要由《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机构对企业进行的清算,主要由《企业破产法》规定。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相同,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以终止企业的法律人格;
(2)解散清算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变成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一般是自行清算,特殊条件下才进行强制清算,进行清算的原因是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出现公司僵局或者被行政处罚。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是因为企业资不抵债;
(2)清算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处理债权和清偿债务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清算启动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是自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此称强制清算。
可见,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股东。而破产清算是当公司(即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或债务人本身向法院直接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或债权人申请重整但重整失败或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被宣告破产而进入破产清算。可见,破产清算的申请人不包括公司股东。